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卫生计生系统从业人员禁止性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11-15 23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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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广安经开区社农局、枣山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园区人社局,市直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广安市卫生计生系统从业人员禁止性暂行规定》已经委办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广安市卫生计生系统从业人员禁止性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廉洁从业行为,加强系统治理和廉洁医院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促进卫生计生系统改革发展,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市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行政管理工作人员
    (一)禁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禁止投资入股私立医院,在私立医疗机构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谋求特殊待遇等好处。
    (三)禁止利用资格评审、监督检查、巡视调研等时机,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吃、拿、卡、要。
    (四)禁止在人员调动、职称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
    (五)禁止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履职而违规违纪领取工资、津补贴和奖金,“吃空饷”。(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人员)
    (六)禁止在为群众办事和接待信群众来访过程中推诿扯皮,拖沓误事。
    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一)禁止接受被监督者特别是生产经营者的宴请或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二)禁止将法定的无偿服务改变为有偿服务,摊派赞助费和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禁止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
    (四)禁止着制服进入餐饮或娱乐场所消费,禁止酒后执行公务,禁止执行公务时抽烟、闲谈、吃零食等行为。
   (五)禁止利用职务职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款物据为己有。
    三、医务工作人员
    (一)禁止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禁止入股私立医院。
    (二)禁止滥用重点监控药品和高值耗材。
    (三)禁止诱导医疗,过度医疗、小病大治。
    (四)禁止在术中擅自增加手术项目抬高收费。
    (五)禁止骗取、索取医疗保障资料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方便。
    (六)禁止收受红包、药械耗材回扣、促销费。
    (七)禁止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禁止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私自收取费用。
    (九)禁止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
    (十)禁止私自推销、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保健品。
    (十一)禁止开单提成,禁止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进行商业目的统方、买卖医学信息。
    (十二)禁止参加药品、设备经销人员安排的娱乐活动。
    (十三)禁止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违反本规定,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罚。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